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师生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促
进专利技术实施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下文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下文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法》、《安徽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成果为学校的无形资产,科研处作为归口
部门负责全校专利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利权归属
第三条 根据《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
发明创造;(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实验室、资金、仪器、设备、
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学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
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人为“安徽新华学院”,未经学
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四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批准
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
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学校鼓励将个人发明作为职
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五条 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
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
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
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安徽新华学院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申请以“安徽
新华学院”为专利权人的各类专利时,要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不得伪造、买卖、剽窃、抄袭等,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
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各二级学院(部门)要切实对本单位
所辖教职工和在校学生进行相关宣讲和教育。
第三章 专利资助
第八条 资助条件(一)以安徽新华学院为唯一专利权人;
(二)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为第一发明人;
(三)第一发明人为我校教职工,资助经费由本人科研
项目经费支出,没有科研经费的,由所在二级教学单位业务
费支出;
(四)第一发明人为在校学生,资助经费可从其主持的
项目(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中支出,或从指导教
师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第九条 以“安徽新华学院”为专利权人申报的专利,
无论第一发明人是教职工还是在校学生,都必须通过学校指
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否则学校将不予资助和认
可。
第十条 以个人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申报的专利,如果
不通过学校指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必须遵守国
家法律和学术规范,对造成非正常申请专利的后果,责任自
负。
第十一条 安徽新华学院在校学生申报专利时,由所在
二级教学单位帮助学生进行专利申报流程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我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应遵守财务相关规
定,在进行事前请示等流程时,要填写《安徽新华学院专利
申请资助登记表》,以便完成专利资助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申请费、代理费、审查费、复审费、登记费、
工本费、印刷费、印花税等)提供资助。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专利权单位为安徽新华学院的授权
专利提供年费资助,发明专利资助 4 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
观设计专利资助 2 年,费用由本人科研项目经费或二级学院
(部门)预算经费列支。
第四章 专利奖励与实施转让
第十五条 专利获授权后,根据《安徽新华学院科研成
果奖励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当专利权由安徽新华学院转让给其他单位或
个人时,或当安徽新华学院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专利权
时,被转让方或被授权使用方应向安徽新华学院支付相应费
用,具体费用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七条 在专利权转让实施前,应由科研处组织财务
处、发明人、行业专家等对专利进行评估,制订转让方案(包
括方式、金额等),并上报校务会审批。具体实施方案,以
及专利实施或转让所得收益,参见《皖新院〔2019〕117 号 安
徽新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专利转让,要按照国家有关
保密条例的规定,并经过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办理必要的手
续。
第十九条 专利转让意向达成后,应在科研处备案,并在科研处官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天,公示内容包括:
专利名称、专利授权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价
格以及公示期,若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反映。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以安徽新华学院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属于集
体无形资产,如果没有通过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
我校专利权,属于侵占集体财产、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由督查督导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
解释。
安徽新华学院
202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