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学院专利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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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师生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促

  进专利技术实施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下文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下文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法》、《安徽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成果为学校的无形资产,科研处作为归口

  部门负责全校专利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利权归属

  第三条 根据《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

  发明创造;(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实验室、资金、仪器、设备、

  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学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

  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人为“安徽新华学院”,未经学

  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四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批准

  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

  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学校鼓励将个人发明作为职

  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五条 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

  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

  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

  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安徽新华学院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申请以“安徽

  新华学院”为专利权人的各类专利时,要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不得伪造、买卖、剽窃、抄袭等,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

  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各二级学院(部门)要切实对本单位

  所辖教职工和在校学生进行相关宣讲和教育。

  第三章 专利资助

  第八条 资助条件(一)以安徽新华学院为唯一专利权人;

  (二)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为第一发明人;

  (三)第一发明人为我校教职工,资助经费由本人科研

  项目经费支出,没有科研经费的,由所在二级教学单位业务

  费支出;

  (四)第一发明人为在校学生,资助经费可从其主持的

  项目(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中支出,或从指导教

  师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第九条 以“安徽新华学院”为专利权人申报的专利,

  无论第一发明人是教职工还是在校学生,都必须通过学校指

  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否则学校将不予资助和认

  可。

  第十条 以个人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申报的专利,如果

  不通过学校指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必须遵守国

  家法律和学术规范,对造成非正常申请专利的后果,责任自

  负。

  第十一条 安徽新华学院在校学生申报专利时,由所在

  二级教学单位帮助学生进行专利申报流程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我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应遵守财务相关规

  定,在进行事前请示等流程时,要填写《安徽新华学院专利

  申请资助登记表》,以便完成专利资助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申请费、代理费、审查费、复审费、登记费、

  工本费、印刷费、印花税等)提供资助。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专利权单位为安徽新华学院的授权

  专利提供年费资助,发明专利资助 4 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

  观设计专利资助 2 年,费用由本人科研项目经费或二级学院

  (部门)预算经费列支。

  第四章 专利奖励与实施转让

  第十五条 专利获授权后,根据《安徽新华学院科研成

  果奖励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当专利权由安徽新华学院转让给其他单位或

  个人时,或当安徽新华学院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专利权

  时,被转让方或被授权使用方应向安徽新华学院支付相应费

  用,具体费用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七条 在专利权转让实施前,应由科研处组织财务

  处、发明人、行业专家等对专利进行评估,制订转让方案(包

  括方式、金额等),并上报校务会审批。具体实施方案,以

  及专利实施或转让所得收益,参见《皖新院〔2019〕117 号 安

  徽新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专利转让,要按照国家有关

  保密条例的规定,并经过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办理必要的手

  续。

  第十九条 专利转让意向达成后,应在科研处备案,并在科研处官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天,公示内容包括:

  专利名称、专利授权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价

  格以及公示期,若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反映。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以安徽新华学院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属于集

  体无形资产,如果没有通过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

  我校专利权,属于侵占集体财产、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由督查督导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

  解释。

  安徽新华学院

  202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