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学院职务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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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安徽新华学院教职员工在执行新华学院交付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新华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安徽新华学院,申请被批准后安徽新华学院为专利权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新华学院正式在编教职工和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以安徽新华学院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程序:

    1.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含查新检索),报学院科研处。

    2.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3.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申请的专利,报分管院长批准,科研处备案并指导发明人或设计人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4.我院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有关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5.获得授权的专利研究资料、专利申请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等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收集后交科研处备案存档,否则将不予认定。

    第四条      学院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复审费、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授权后前3年的专利维持费等项费用)予以全额资助。获得授权3年后是否继续维持及维持费的支付,由学院召集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另行商定。

    第五条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资助资金。违反规定的,拒绝资助,并如数追回资助资金,取消其今后受助资格,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经费管理

    1.专利发明人在办理完申请手续后,持专利申请受理通知原件、实质审查通过原件、缴费发票到科研处办理有关费用审批、报销手续。

    2.专利发明人获得专利后,持授权通知书原件、专利证书、全套申请资料到科研处办理授权的专利维持费用。

    3.超过支持年限的专利维持费用,确需保护的,由发明人提出申请,报学院审批同意后可适当解决部分专利维持费用。

    4.因不可预见的因素所发生的费用,须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专利的奖励与实施

    1.专利被授权后,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2.专利技术实施或转让后,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由院长办公会决定,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的报酬或奖励,可另行签订协议执行。

    第八条  其它事项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归学院持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专利申请,以免造成学院知识产权的流失。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学院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