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为校学术委员会所属专门委员会,代表校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
第二条 为明确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委员会工作流程,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暂定由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
第四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由与学术风气建设有关的教务、科研、学报、图书馆、学工、督查督导、宣传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模范遵守学术规范、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术道德的教师代表组成,由校学术委员会主席担任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委员人数不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问题举报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宣传学术道德规范,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教育活动。
第八条 审议制订学校在学术风气建设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分析研究学校在学术风气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负责组织调查小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对事实做出认定,并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撰写年度学术风气建设工作报告。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依据《安徽新华学院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按下列工作流程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一)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在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后,报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主任,由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案调查。
(二)对正式立案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主任指定成立由5名熟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门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核实、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审议。如有特殊情况,专门调查小组可向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三)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将审议后的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报告提出不同意见。
(四)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最终做出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如有必要,审议过程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或质证。
(五)最终处理意见须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参与调查的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