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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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体现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功能,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促进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学院及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横向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学院科研人员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的科技活动。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是学校扩大对外联系,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提高科研水平的重要途径。包括技术开发类:包括技术研究与设计、产品研制开发、软件系统开发、规划决策对策研究;技术服务类:包括技术应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化;成果推广类:包括技术转让、科研成果推广、产品营销、非技术咨询服务、劳务输出等。

第三条  科研处为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受法人授权,代表学校与委托单位签定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授权均不得以学院的名义对外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否则后果自负,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的签订

1、项目负责人对横向科研项目的内容、可行性、经济效益等问题进行论证,与课题委托单位进行合同的谈判,并起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2、横向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技术合同和条款。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的标准和方法,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3、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经科研处审核,由合同主体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科研处应参与谈判与签订合同的全过程。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条款,具体由项目负责人和课题委托单位谈判决定。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需向科研处和所在单位各提交一份项目合同书原件,该项目列入学院的科研计划,科研处受理该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和专利申请,并纳入科研统计与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八条  学院禁止个人利用职务成果和学院的仪器设备等资产私自对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违者将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立项,经费转到学院账户后,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办理科研经费使用手续。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专款专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原始单据完备。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合理安排项目的开支。经费开支范围主要是:仪器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协作费、加工费、出版费、会议费、专利申请费、通讯费、业务费、成果鉴定费、中介费、劳务费、工作餐费、水电费、税费等。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学校提取到账经费的7%作为科研管理费,纳入学院科研发展基金。资产占用费根据项目周期按4%提取。风险金按照到账经费的5%提取,项目结项后一年无任何争议纠纷,全额返还给课题组。协作费、中介费和科研劳务费总共可按项目到账经费的20%提取。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项目组对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投入。凡用横向经费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被列为学校固定资产,经过鉴定,仪器性能完好,可以用于学院的教学科研,单项仪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购置仪器设备总额经费的20%作为奖励。

第十三条   横向课题的结余经费可以以以下两种方式处理:1、经课题组同意可以100%转入新课题,并允许课题组成员以个人项目经费方式投入新课题;2、学校提取20%作为科研发展基金,课题组提取80%作为奖励和酬金。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财务手续,按学院财务处、科研处制度办理。

第十五条  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凡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负责组织横向科研项目的实施;科研处负责对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生效后原则上不能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终止合同,应报请科研处同意,由合同双方协商,并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负责人应将项目合同文本、委托方出具的“完约证明”及相关结题、成果资料整理报送科研处审核并存档。需要经过鉴定(评审)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向科研处提出科研成果鉴定的申请,并同时报送有关材料。科研处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鉴定,成果鉴定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科研处会同项目主持人与项目委托方根据技术合同书协商解决。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违约的,项目负责人和及其所在项目的单位应承担责任,项目组应支付所有税收费用及合同发生纠纷时校方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及时告知科研处并通知合同对方,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学院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制度同时废止。